数字遗产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中国法律框架
一份关于中国大陆数字遗产、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与逝者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性信息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整理。本文为一般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
概要
在中国大陆,目前没有专门针对“数字遗产”的单行法律。相关问题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PIPL,2021年11月1日施行)的一般规则。在实务中,需要区分两类情形:一是具有财产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例如账户余额、合法范围内的虚拟物品、网络游戏装备等),二是账号本身的访问权。前者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原则上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后者通常受平台《用户协议》约束,多数平台约定账号所有权归平台、用户仅享有不可转让的个人使用权。此外,逝者的个人信息受《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单独规范。本文为一般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基础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条款以原则性方式确认了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地位,但本身属于引致性、指引性条款,并未直接界定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权利属性、范围或继承规则。学界与实务界对其权利性质(例如是物权、债权还是新型财产权益)仍存在讨论。
网络虚拟财产通常被理解为存在于网络空间、具有财产属性的电磁记录,广义上可包括特定网络账号、即时通信号码、网络店铺、网络游戏角色与装备、道具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与此前《继承法》采用列举方式不同,民法典对遗产范围采用概括式立法:只要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原则上均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这一概括式定义没有将网络虚拟财产明确排除在外,因此学理上一般认为,具有财产价值且合法取得的虚拟财产,可以纳入遗产范围。
司法层面的最新进展
202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新增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一级案由,并在其下增设“数据纠纷”与“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二级案由(包括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纠纷、网络虚拟财产合同纠纷等)。这为法院受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更明确的案由依据,但案由的增加属于程序与分类层面的完善,并不等于对实体继承规则作出统一规定。
财产性资产与账号访问权的区别
在分析数字遗产时,一个关键区别是“财产权益”与“账号使用权”。
可能可继承的财产性权益
具有明确财产价值的部分,例如账户内的余额、合法范围内的虚拟物品、虚拟物品对应的财产利益等,在符合法律规定与平台约定的情况下,通常被认为更接近可继承的财产权益。需要说明的是,关于虚拟货币,中国监管机构对相关业务活动有明确限制,其可继承性应在现行法律与监管框架内具体判断。
通常不可转让的账号使用权
许多平台在《用户协议》中约定:账号所有权归平台所有,用户在完成注册后仅取得账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注册人,不得赠与、借用、出租、转让或继承。例如,部分主流社交与支付平台即采取“所有权归平台、用户仅有使用权”的安排。因此,即便其中的财产利益可能可以主张,账号本身的登录与使用权限往往受合同条款限制。
这种区分的实际后果是:继承人可能可以就账户内的财产价值主张权利(例如申请取出余额,具体取决于平台规则与举证要求),但不一定能够直接继承或登录账号本身。
逝者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数字遗产不仅涉及财产,还涉及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这一条款的要点包括:
行权主体为逝者的近亲属。
行权须以近亲属自身合法、正当的利益为目的(目的限制)。
权利范围限于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本章规定的权利(范围限制)。
逝者生前另有安排的,优先尊重其生前安排(生前意愿优先)。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相关解读与司法观点,近亲属并非有权直接登录逝者账号自行查阅或复制信息,而通常需要通过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合理渠道,以必要、正当的方式行使。这进一步说明了“个人信息行权”与“账号继承”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实务现状
由于缺乏专门立法,数字遗产在实践中高度依赖各平台的具体政策与用户协议。不同平台的做法存在差异:有的允许在满足条件时由继承人申请取出账户内资金,有的就账号继承设置专门的官方申请渠道并要求提交证明材料,也有的明确禁止账号转让或继承。
在此背景下,提前安排具有现实意义。常见的做法包括:通过合法有效的遗嘱对具有财产价值的虚拟财产作出处分安排;妥善保管并在生前明确告知必要的访问与凭证信息;以及就个人信息与账号处理在生前作出明确意愿表达(这与第四十九条“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相呼应)。同时应注意,遗嘱处分仍受平台合同条款、法律规定以及虚拟财产性质本身的限制。
Afterlife AI™ 如何提供帮助
Afterlife AI™ 是一家澳大利亚公司,提供基于知情同意的数字传承服务,并将数据托管在澳大利亚。它的定位是在你在世时、经由你的明确同意,逐步构建一份数字传承,并由 Executor Lock™ 治理:你可以决定保留什么、由谁在未来访问,以及在生前作出清晰的意愿安排。
这种“在世时、经同意构建”的方式,与中国法律框架中尊重生前安排的精神相契合:第四十九条明确“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而清晰的生前意愿也有助于减少日后家属面对数字遗产时的不确定性。
Afterlife AI™ 是对遗嘱与正式法律规划的补充,而非替代。它不取代依据中国法律订立的遗嘱,也不改变平台用户协议或法律对虚拟财产、账号使用权与个人信息的规定。基础的数字传承构建对每个人免费开放。如需就你的具体情况作出法律安排,请咨询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律师。
常见问题(FAQ)
(FAQ 见下方结构化问答。)